本报讯(全媒记者 沈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旨在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
根据《暂行办法》,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绿色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系统工程。
——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具体包括:列入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中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相关项目,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
——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具体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和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绿色交通项目。具体包括:有效解决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道路连接线建设,且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500万吨、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50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以及必要的综合交通枢纽补短板项目。
《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