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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 星期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欠债可以不用还?


你有没有在“月光”的日子里跟朋友抱怨说“我破产了”?在今后,这个说法不仅仅是哭穷,你真的有机会正经地宣布破产。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是中国首次明确提出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过去大家听说过的都是企业破产,为什么要让个人也能够申请破产?欠债的宣布破产了,债主又该怎么办?

为什么要让个人破产?

“我曾是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最近这十年,我做得很差。”

这是一封信的开头,写信的人在一个项目上失败了,从此欠下三四百万元的债务,手中却只有二十几万元。“其实我想还他这二十几万,但是越还,他越觉得我还有钱,就天天催债。我现在每天东躲西藏。”

这封信的收件人是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多年间,他收到的这样的信还有很多……

那名四处躲避追债的企业家在信中告诉李曙光:“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就好了,我把这二十几万元还他,我就解放了。”

如今,这一局面有望改变。

日前,《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印发,据媒体进一步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通俗点说,个人破产就是指欠债的人在没有任何能力按时还钱,同时又跟债主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现行破产法仅有一部《企业破产法》,也就是说,公司可以破产,但个人不能破产。更具体地说,“在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个人承担着无限责任”。

某地破产法庭的一名法官曾向媒体表示,如果是审判公司破产,假设这是一家私营企业,在审判之后,事情往往还没完。因为在经营活动中,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时,会要求企业主个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提供担保,甚至要求企业主的配偶、孩子等家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法官说,这实际上是一种“连坐”式的无限责任。

这就导致在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企业主一旦破产将很难“东山再起”,仅仅是旧债一项,便足以透支事主的余生。“温州皮革厂倒闭了,老板带着小姨子跑路了”虽是段子,但极具现实意味。

但是,这一状况并非无法避免。“个人工商户的破产,也曾一度写入破产法草案中。”李曙光介绍,他参与了我国破产法的起草、修订工作。

2006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商个人”相关的破产条文原本写在专家稿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二审稿中都有保留,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当时,李曙光代表专家组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这是“半部破产法”。

“商个人”,即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个人破产制度所适用的有三个对象,它是其中之一。

另外两个对象是“有固定年收入的中产阶级”和“消费者”。前者的债务关系主要是在贷款买房、投资,以及消费方面。后者的债务关系主要是在贷款买房买车,或其他大宗产品的消费上。最常见的“消费者破产”,是信用卡透支后无法偿还。

由于“商个人”破产条文被删除,针对后两者的个人破产机制更无从谈起,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长久缺位,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川表示,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以及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增高,个人还不起债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一说,所以躲避债务、非法催债等行为产生了很多悲剧,因而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债务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老赖”已然无处遁形

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正义观下,有质疑的声音表示,让个人破产难道不是在保护“老赖”吗?债主的权益又有谁来维护呢?

事实上,这也是破产制度在中国难以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00年至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吁从没停止,但都被否决。

对此,相关方面的回应中,常常提到“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不仅是个人破产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企业破产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进一步规范。在正当经营中获得的沉重债务应该允许破产,而恶意举债大量消费导致的欠债则是另外的问题了。

但如今,在李曙光看来,大数据时代下,个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可操作性,已经大幅降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已经初步具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对媒体表示,与此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也就是说,想要破产,先得合法,即“诚实而不幸”。“老赖”这种有钱不还的不诚实的人,则会随配套政策完善,而无所遁形。

另一方面,推行对“老赖”的惩戒机制也更加便利。对这一点,北京顺义区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王小丽深有体会。

王小丽任执行法官近十年,她刚工作时,调查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全靠执行法官去其户籍所在地、生活住所调查。这种调查非常依赖申请人(债权人)所提供的线索,核实难度也高。

而现在,执行法院内部有了一种“利器”:执行查封系统。王小丽介绍,通过这个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财产情况,都可以很轻易地查询到。

如此,“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反而不那么重要了”。王小丽介绍,执行查封系统正在渐渐完善中,往后债务人恶意逃债、欺诈性逃债的空间将很小,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担忧尽可免除。因此,最高法院此时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机制”纳入规划,正当其时。

何况,个人破产制度缺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正在日益突出。

另外,专家提醒,即使中国正式确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也并不意味着债务的绝对豁免。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介绍,参照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发现,在公民申请个人破产后,国家往往会以事先偿还一部分债务为条件或通过设置经济生活限制期限的方式来使公民在破产后仍可按照相应的清偿方案,在满足个人必要生活的基础上继续偿还债务。

立法完善最少需三年

据了解,近年来,征信体系等配套制度正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建立了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制度,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近日表示,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96万人次,437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方案,目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做这三个层面的事:

第一,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第二,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第三,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推出后,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范围,之后再通过立法进行完善,这个过程最少需要三年时间。

他分析称,试点成熟后,可能会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在试点成功后,单独制定一部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如果是个人破产法就是由人大制定,如果是个人破产条例就是由国务院来制定行政法规,两者无论是哪一个可能从立法程序上来讲都会比较长。

“还有一种方案进程会快些,”赵占领表示,《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可能把个人破产纳入到企业破产法里边修改的过程中,这样《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可能会扩大,包括自然人破产和其他主体破产,这种方案会更快。

赵占领预计,在施行个人破产制度之后,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会更加审慎了,因为金融机构的风险会相应增加。

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则指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应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下一步应建立豁免制度、财产转移欺诈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等问题,从制度设计上需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豁免的标准,比如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豁免债务,而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以及失信名单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六问个人破产制度

其实,个人破产制度由来已久,只是我国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那么问题来了,破产了,债不用还了吗?个人破产跟“老赖”有啥不一样?推广个人破产制度难不难?什么人有资格申请个人破产?这么多问题,听听专业人士怎么说——

破产了,债不用还了?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破产清算机构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标准。

一旦发现能变卖的资产,随时都要变卖还债。也就是说,在仅仅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情况下,催促其还债。所以,申请破产的成本并不低。

个人破产和“老赖”有啥不同?

对破产者的限制,在外观上确实跟对“老赖”的限制有点相似,但不同的是,“老赖”基于失信原因被受限后,他欠的债务一分钱都不能少还。

但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人受到限制后,部分债务会获得豁免,也就是说还有东山再起的可能性。

个人破产是利好“老赖”吗?

作为失信人,消费、出行都会受到限制,个人求职、担任某些职务也会受限制,甚至子女入学等也会有限制。所以,“老赖”只能赖一时,其负面影响是长久的。

个人破产更是如此,不仅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信誉也将遭受重创,在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期限(一般4年至5年)内,不仅只能过着最清贫的生活,还得神经紧绷随时还债。

推广个人破产制度难不难?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敏睿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

但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体系、社会信用制度、破产名录等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尚不健全,可能会导致个人恶意欠债(例如消费、举债)后,通过破产保护的方式逃避债务。所以,申请破产在裁判时一定要非常严格。

想要将个人破产制度推而广之,还需要搭配相应的社会制度,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作用及价值。

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何样?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法已经比较完善了。

以美国为例,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将被拍卖用于还债,包括房屋、车辆等全部财产,不得隐瞒。且在破产后3到5年内的收入要受到严格监管,只有少部分可以自己使用,大部分要交给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记录会在破产人的信用记录上保持至少10年,此期间破产人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禁止任何高消费。

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从已经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部分以经济状况作为申请破产的条件。

比如,在日本,就以支付不能、支付停止、资不抵债三者之一为破产原因。

在香港,需要提交说明书,使法院相信你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了。

可见,因资产原因导致欠债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是个人破产制度首要保护的对象。

综合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南风窗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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