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龙巍 张植凡 特约记者 石俊)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根据《条例》,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
据了解,《条例》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共8章50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申请材料、营运、税费等相关事项给予逐一说明,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共有三类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包括七个种类,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
《条例》指出,符合办理船舶临时登记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核后颁发临时证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一个月。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