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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星期

宣战:遏制影视明星偷逃税


国庆长假的第三天,范冰冰偷逃税问题有了结果: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

消息一出,网上众声喧哗。8.83亿元是什么概念?有网友总结:相当于《人民的名义》赵德汉,贪污的一整面墙乘以四;相当于你每天中五百万彩票,要连续中半年;相当于一百个年薪30万的白领,不吃不喝工作30年;就算你年薪20万,你得从大禹治水就开始工作,到2018年才能勉强赚到8亿。

与此同时,公众也发出疑问的声音:范冰冰涉案数额高达数亿元,为何最终却免于刑罚处罚?明星偷逃税事件为何屡有发生,应该如何规范?……

思考一:

明星收入高,为何要逃税?

明星逃税之所以能引发公众的关注与愤慨,是在于逃税事关收入分配调节和社会公平,是失信的表现。

对于普通人来说,每个月收入几千上万都要缴个税,而明星年入千万、上亿,比很多企业营业收入还要高,明星逃税让公众在感情上很难接受。

但由于明星收入来源广、许多收入隐性,而影视制作、宣传推广的成本也很难核算,相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有其特殊性,客观上也有利于其偷逃税款。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和法律法规上存在诸多漏洞,为明星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施志群认为,高净值个人之所以相对普遍地追求避税,部分原因在于现行个税税制过于简陋不够完善。“中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比较早,一些规定和制度在当时可能是没有问题的,但随着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提高,相关制度也期待进一步调整。”

另一位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认为,当合理避税减少的税金不够多时,逃税就有了动机,“在纳税额很高时,明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偷漏税,但这是违法行为”。

上述法律从业人员也认为,除了税收制度不健全给逃税提供了一定机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征收手段落后,监管上存在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净值人群避税、逃税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明星逃税的违法成本并不高。”该人士表示。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并且逃税将会付出严重后果时,依然有很多明星选择逃税了。

据界面报道,“阴阳合同”最可能违法的地方在于收入作假。例如,1000万元的收入仅在对公合同中明确100万元,其余900万元通过现金等个人渠道交易。但这种手段属于恶意欺诈范畴,被查处应负法律责任。

实际上,娱乐圈的偷漏税问题早有处罚先例,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最终被罚款达60多万。可是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补缴27万税款。

刘晓庆的入狱案更是轰动一时,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02年,刘晓庆遭指控自1996年成立公司以来,公司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共欠税2000万,并招致422天的牢狱生活。

思考二:

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说,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尤为重要而紧迫。范冰冰案对那些藐视税法、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但范冰冰事件,也引发了不少网友质疑“初罪免责条款”设置的初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逃税罪”增设初罪免责条款,本意是为逃税行为人提供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从而免于刑事追责。但是从范冰冰“税收门”事件中,公众的反映却是该条款成为了明星、富人们偷税、逃税不负刑责的法定理由,护身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钱人花钱免罪”、“逃成功就大赚、不成功仅仅补缴加罚款”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公民的公平正义的法感认知。“建议国家层面可考虑完善立法,通过在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中增加管制、单处罚金刑、资格刑等刑罚手段,灵活运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来排除初罪免责条款的无条件适用,达到紧缩初罪免责条款的适用空间、惩治恶意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对于为何要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黄太云教授曾对该条文的立法背景进行系统地解读。黄太云说,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逃避给国家缴税,就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但实际并非如此,纳税是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逃税与“偷”毫不相干。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比较常见。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理论上都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国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

思考三:

明星税收应如何规范?

关于明星收入的管理,不妨先来参考一下国外演艺明星的纳税方式。比如法国规定演员最高收入标准,日本给明星每月发“工资”。

据国际先驱导报报道,法国为了防止明星要价过高,法国国家电影中心规定了明星的最高收入标准。如果明星报酬超过电影制作预算的一定比例,该电影就无法获得补贴和资助。而日本的许多大公司,存在“工资制”,休假、退休或“过气”的艺人,可以每月领取一笔稳定收入。中小规模经纪公司多采取提成制,但通常是艺人三成公司七成,或艺人两成公司八成。另外,日本税金较高,若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约合246万人民币),需缴纳45%的税金。这同样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明星收入。

对于这些国外的经验,从业多年的影视人王雷认为,这些自下而上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解决明星纳税问题的根本,还是要从完善税收制度入手。另外,除了税务机关外,还要加强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间的税收行政协作。

据新京报,从市场角度看,明星获得高收入,是市场使然。不过在市场角度之外,还有一个社会角度,就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必须要有合理的税收制度向明星、富豪们征税。税收制度不能令人感到公平,便可能有撕裂社会的危险。

而从具体的整改措施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蒋震建议,可以对名人的收入进行全口径管理,除了出场费、代言费、广告收入,股权转让也应该纳入管理口径,未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改革时,可以考虑把高收入阶层纳入综合计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自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爆发后,演艺圈开始启用“税后合同”约束合作双方,即影视明星们的缴税收入由合作方承担,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明星们得到的劳务报酬收入为税后的收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潘超认为,这一方式有利于净化影视明星们偷逃税款的不良风气,但仍应谨防诸如“范冰冰们”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从范冰冰税案的处理上,还应当看到初犯免责条款背后可能存在的税收执法力度偏软、震慑力不足以及权力寻租等潜在消极因素。由此,税收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执法在打击诸如以演艺圈为代表的潜藏的偷税逃税行为中才能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才是整个社会税收秩序良序运行的根本之道。”

思考四:

“范冰冰事件”引发蝴蝶效应?

偷税漏税、“阴阳合同”、税务总局介入、巨额罚单、限薪令,每个关键词都将影视圈推向了风口浪尖。

影视板块曾是A股市场上的明星板块,深受投资者的热捧,2015年那波牛市令人记忆犹新,华谊兄弟的市值一度飙升至900亿元,距离“千亿市值”仅一步之遥。

同时,国内影视娱乐公司纷纷筹划IPO上市或者登陆新三板挂牌,还带动了资本运作的活跃度,非影视公司跨界并购中小型影视娱乐公司,将这些影视公司装入上市公司,提升公司估值,进行资本套利游戏。

在最风光的时候,做水泥的、挖煤的,各路公司选择跨界,业内的业外的都想尽办法和影视沾边,影视作品随便投资都能获得收益,那时二级市场对影视公司大肆追捧。

泡沫太大了总有破裂的一天,去年赵薇欲以6000万元的自有资金,用50倍的杠杆收购万家文化失败,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影视类的并购也大多被喊停。

2017年全年,只有横店影视、金逸影视和中广天择3家影视公司实现IPO,这种困境一直延续到2018年。

Choice数据显示,过去120天,除了仍在停牌的万达电影,所有和影视相关的公司的股价全部缩水,跌幅均在10%以上,损失最为惨重的为当代东方,如今6.43元的股价相比120天前的18.34元下跌64.94%,中南文化、文投控股、唐德影视、奥飞娱乐、慈文传媒也均破了跌幅超50%的大关。

影视股股价的受挫便是最直观可见的影响。崔永元举报范冰冰“偷税漏税”的时间发生在5月底,此后范冰冰销声匿迹,挥一挥衣袖却大幅带走了影视公司所剩不多的市值。

Choice数据显示,过去120天,除了仍在停牌的万达电影,所有和影视相关的公司的股价全部缩水,跌幅均在10%以上,受影响较低的为北京文化、华策影视,跌幅为12.38%和12.43%;损失最为惨重的为当代东方,如今6.62元的股价相比120天前下跌60.62%;中南文化、文投控股、唐德影视、奥飞娱乐、慈文传媒也均破了跌幅超50%的大关。

如今,资本和演员的绑定越来越密切,站在镁光灯下的演员一旦有重大新闻出现,就会引起上市公司的股价动荡。而偷税漏税的查处、限薪令的落实都将深切影响到影视公司的业绩,最终又会影响到股价。

(本版文字综合财经杂志、法制日报、新华社、热点微评、每日经济新闻相关报道)

▶相关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根据通知,自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将通知本地区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对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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