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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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7日 星期
运输物流行业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十类失信行为将纳入“黑名单”


本报讯(全媒记者 樊雪菲)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等十个领域存在相关失信行为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于每季度首月15日向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黑名单”。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惩戒。同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另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此外,“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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