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港口走向转型升级需要关注的问题,也是港口向“智慧港口”迈进的第一步。“智慧港口”中提到货畅其流、人畅其行、物尽其用、安全高效4大特征,其中就包含了港口转型升级中需实现的:建立单证电子化、智能闸口、公共物流一站式服务,危险货物全程监管体系,港、船、车、人、货的全面感知和广泛互联平台。
□ 徐凯 彭宜蔷
据外媒近日报道,泰国林查班港KMTC旗下大型集装箱货船发生爆炸和火灾一事,调查委员会报告表明,爆炸原因是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发生自燃引起。根据调查人员初步调查发现:总计18个集装箱的货物装有化学品,其中13个含有次氯酸钙,5个含有氯化石蜡。托运人没有申报危险货物,事发当日,货物还被认为是玩具娃娃,换句话说,明明是危险品,却被当成玩具娃娃申报,危险品瞒报事实确凿。
危险品运输环节复杂,需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如果托运人、承运人、海事与海关部门可以实现信息联通,出口报关信息、贸易合同备案、合同标的、信用证等实现共享,会大大降低不良托运人瞒报的空间,实现数据共享是有效打击危险品瞒报的有效方式。
当前,并非所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共享,各管一块是常态。同时,由于进出口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有效机制确保监管互认、执法互信。不过,航运业内多个部门已纷纷在技术领域发力,通过数字化技术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区块链作为一种联合监督的机制,可以适用于将多个中心节点并联的“多中心”模式,进而解决不同国家(地区)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互信问题。
现有区块链应用能否应对瞒报现状?
由于近几年来危险品瞒报等原因使得国际上多艘大型集装箱船舶遭受严重损坏,各大船公司不断重申发布“关于瞒报、漏报、误报危险品的公告”。
2018年11月,10家港航企业联手打造航运业首个区块链联盟GSBN(Global Shipping Business Network),当时GSBN对外公布将于同年12月发布第一个危险品应用,客户通过GSBN递交的危险品文件,将由区块链同步发布给相关承运人、船舶运营方、港口码头运营商,安全可靠地实现数据共享,大幅提高效率,同时降低危险品瞒报的风险。今年年初,为了查清误报瞒报的货物,马士基还在北美进行集装箱随机检查,这也是这家航运巨头试图为近年来发生在集装箱船上的一系列火灾等事故寻找解决方案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但是这些方法真的能够从根源上杜绝危险品瞒报吗?或者说这些方法真的能够有力惩罚瞒报当事人吗?
关于瞒报一事,实际涉及当事人的诚信问题。不得不承认,区块链确实拥有能够解决诚信问题的功能,但是,区块链目前的诚信监督功能仅限于链上,即只有将货物、提单等信息摆上区块链,才能保证信息不可篡改。
我们认为,区块链只能解决链上信息不可篡改的问题,而关键的问题却是“上链”过程如何保证不造假,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有效的研究。所以,依此逻辑,即使区块链实现了信息共享、保证了信息不可篡改,我们所看到的也已是瞒报后的数据,依然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此类事件。
因此,并不是只要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就一定可以阻止瞒报事件发生,瞒报行为通常并非多方串谋,而是由单方面利益相关者例如货主通过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误报等方式进行的。由于不能实现100%查验,而是采取抽查方式,综合违法成本低加上惩罚措施有限,让部分人甘愿铤而走险,这一点并不是单靠技术可以解决的。对于瞒报事件,已有的区块链应用只能依靠征信机制降低瞒报率,理论上没有办法杜绝来自信息源头发生的瞒报事件。倘若“上链”过程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那么“上链”之后的信息不可篡改将没有意义。
以区块链目前在航运业的应用来看,追溯查询到瞒报者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但是实际能够发挥的专属作用和现实意义并没有那么乐观,以现有的手段,一旦发现存在瞒报,是可以追根溯源查到谁是罪魁祸首的。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信息化研究所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在考虑应用场景布局是否应该加入区块链概念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是不是也能实现目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加入区块链就没有意义,只会浪费精力和成本。要知道,提高沟通效率是信息化的固有功能,而非区块链特有。
“去中心”不是区块链应用的必要模式
或许是因为区块链技术脱胎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技术的原因,过去大家都习惯性地将采用区块链应用模式等同于“去中心”“去权威”,这样的理解是极为片面的。作为一种共识机制或者一种联合监督的机制,信息“上链”过程依然需要具有权威性,“上链”后的信息共享过程也需要“物联网”技术确保线上、线下的一致性。
“上链”过程肯定需要权威把控。关于“上链”过程的监管把控,我们试想这样几个问题:区块链技术在航运业应用过程中存在数据“上链”过程的造假风险,“上链”数据真实性如何保证?如果“上链”数据存在造假现象,如何甄别?另一方面,信息一旦“上链”后便不可篡改,如果录入人员出现失误,输入错误信息之后如何进行修改?是否会造成数据纠错环节更加复杂的现象?
这样看来,由谁将信息摆上区块链,由谁去审核、签发这些信息,谁来保证“上链”过程信息的正确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由此可见,“多中心”“弱中心”模式在产业应用中更具有现实意义。当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某个产业的模式创新时,由于产业中不同角色体量规模的差别很大,往往难以形成地位平等的“去中心”化模式。比如,在航运业,船公司和港口企业的规模体量远超代理企业和航运服务企业,后者没有足够的信息技术能力和资源对等参与区块链应用。因此,目前已经落地的航运业区块链应用往往采用大企业“联盟链”形式。
海关监管互认制度应运而生
关于危险品瞒报事件,我们来看这样一种情景:假如现在有境外发货人瞒报危险品并企图发往中国,倘若当地海关抽查的几个集装箱当中没有包含这批危险品,那么瞒报的危险品就会在当地海关没有察觉的情况下顺利装船发往中国。如果不幸在中国的港口发生危险事故,出现人员伤亡和货船损失,此时应该由谁来惩罚境外发货人呢?中国的海关或者中国的警察是否有权利逮捕的这批境外发货人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的海关、海事,对远在境外的瞒报者束手无策,这是现状,我们并非不知道是谁违法,而是无法执法。我们只能单方面主动告诉涉事国的相关机构,此次通过当地海关放行的货物属于瞒报危险品,致使中国港口发生危险事故。但是,当地政府是否相信并且采取措施就另当别论了。
目前针对瞒报的境外货主,中国所能做的只是追溯到这批发生恶性事故货物的中国进口商,并在自己的征信或风控体系中进行降级处理,或对国内进口商进行问责,而中国进口商只能通过国际上的一些法律手段去起诉境外发货方。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和执法范围,它的权力也只能约束自己本国企业和本国国民。
对于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措施较好的企业,世界海关组织已经倡导了一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为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包括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等。今年1月15日,中国海关总署公布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国共与36个国家(地区)实现AEO互认,对这些国家(地区)的出口值占中国出口总值约45%。调查显示,中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已实施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可降低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可降低50%以上。可见,各国海关的监管互认合作对于提升通关服务效率非常有效,但对于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的监管互认、执法互信仍需确立有效机制。
联盟链能否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信?
那么,区块链是否对于解决瞒报一事就没有作用或者没有意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当比特币因为“去中心”而成为躲避政府外汇监管的违法手段时,政府也可以用“多中心”来解决多个权威机构互相认证的关键机制。新型技术的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用什么样的切入点和路径去应用技术工具,相应的应用结果就有什么样的特点,多国政府同样可以运用区块链创造一个更好的联合监管方案。
综上可知,跨区域的监管互认、执法互信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欧洲海关是否认同中国出口物品的海关抽查结果?中国海关查到源自欧洲的集装箱当中有违禁物品,欧洲海关是否相信中国海关的查验结果?当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时,怎么才能保证各家间的互相信任?换句话说,直接关系到如何保证A国查出来的问题B国就能够相信?
“多中心”模式或许能解决多国政府的执法互信问题。若我们尝试建立一个区块链的网络,让A国执法者的抽查监管和处罚行为等依法办理的事项“上链”,B国的监管方也能够及时获取共享并且认可这样的执法行为、判定、抽查结果,即使A、B相互之间不存在彼此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假如从欧洲发往中国的货物当中有人进行了瞒报,那么在中国海关部门检查出来的情况下,欧洲的口岸单位或者海关可以采信中国相关单位的执法查验结论,并且惩罚欧洲存在瞒报行为的发货人。反之亦然,假如中国的商家不诚信,发生了瞒报,将危险品当作一般货物进行报关后送到了别国,别国当地的海关查到了,但是对中国商家没有执法权,便可以把这条执法信息放在区块链上,中方可以进一步根据区块链上保存的执法信息惩罚中方瞒报当事人。
海运电子证书互认或将引领未来
除了瞒报,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还有大量的信任问题需要解决。如果政府能够重视区块链技术在监管上的应用,探索一种由一国引领多国政府共同背书的“多中心”监管互信机制,对于未来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多中心”的区块链或能成就电子证书互认。在全球海运贸易背景下,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货物证明文件等往往需要各国口岸查验纸质证书原件。这种现状与数字化时代的趋势完全不符。以港口国检查(PSC)为例,各国船舶在国际航线航行需要随船携带大量纸质证书以备各国政府查验,这些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证书、健康证书等。大量纸质证书,不仅对运营船舶提出了证书携带和保管的要求和负担,也对各国政府提出了登船检查原件的要求,使得执法产生的人力成本居高不下。若各国能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合作的电子证书平台,并以签署公约方式认可平台保管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实际检查过程中采信电子证书,即可打破这一现状。类似方案,亦可解决低硫燃油监管、货物原产地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可以预见,“多中心”的区块链应用将适用于解决各国联合执法和执法互信互认的问题,有望成为促进政府间合作的一件“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