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中国湿地保护由此开启历史新纪元,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至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标志着四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补齐立法短板
湿地,这一有着“地球之肾”称号的特殊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作为独特的生态系统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有3亿人直接依赖湿地生存,其中,我国国际重要湿地每公顷每年提供的综合服务价值高达11.42万元。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显示,我国湿地总面积为8.01亿亩。伴随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依旧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2022年,是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履行《湿地公约》,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副教授雷霆表示,湿地的生态效益巨大,保护需要持之以恒,如此才能持续推动达到改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前,我国是全球唯一两次完成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国家,且已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予以严格保护,把湿地纳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湿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可以预见,一系列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将进一步在湿地保护法中予以重申和明确。
“湿地保护的法治保障不断获得提升,将持续为湿地保护与修复提供健全的法治化约束。”雷霆认为,除此之外,在政策实施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可行的高效保护道路和方法,也将让湿地保护呈现持续向好的发展态势。
取得初步成效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湿地资源的丰富度和独特性在全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深圳地处南海之滨、珠江三角洲,受气候和水文影响,湿地资源丰富。截至目前,全市有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人工湿地3大类型共46832.74公顷湿地,
近年来,深圳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由过去的湿地单一要素保护、局部保护延伸到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明显,赢得广泛赞誉。
目前,深圳市湿地植物种类丰富,共有高等湿地植物67科148属219种,约占深圳市维管植物总数的10%。深圳湿地野生动物种类丰富,共有鸟类、鱼类、哺乳类、爬行类和两栖类81科253种。
“红树”作为深圳的市树,是深圳精神的一个文化象征,也是湿地的重要物种之一。深圳现有红树林约213.62公顷,主要集中分布在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另外在宝安区的沙井、福永、西乡,南山区的沙河,大鹏新区的坝光、葵涌、南澳等地也有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开启了历史新纪元,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也对深圳系统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重要而具有深远意义的新使命。
“十三五”期间,深圳启动和持续开展了12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如深圳湾滨海红树林修复工程、第19届国际植物学大会纪念园建设、华侨城国家湿地公园湿地栖息地恢复、福田红树林湿地公园淡水湿地生境修复等,修复面积达43.33公顷。其中深圳湾滨海红树林修复工程成为“广东省首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十大范例”之一。
深圳还开展了湿地科研监测项目,对植物、鸟类、水质、土壤和底泥的监测,以及鱼类、节肢、两栖、爬行和哺乳动物的调查,为湿地生境维护和科学管理提供了实时数据,产生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明确具体责任
冬日的清晨,离东洞庭湖采桑湖管理站不远处的一处水域,一群小天鹅在洲滩上悠闲地觅食,数十只豆雁从草丛“哗啦啦”展翅飞出,鸣叫声此起彼伏。
“再过阵子,北方气温继续走低,更多候鸟到来,这里就迎来了热闹的观鸟季。”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说。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据高大立回忆,20多年前,洞庭湖的候鸟数量曾大幅减少——除了大量偷猎者,还有外滩围网、湿地围垸、洲滩开垦等,侵占候鸟的栖息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直到2017年湖南省发起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攻坚战,启动了恢复被侵占的洲滩湿地等专项行动,这里才逐渐恢复水草丰茂,成为“候鸟天堂”。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虽然公众对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认识已有了极大提高,但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风险仍较为严重。沼泽地被围垦、滩涂被占用、泥炭被盗采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亟须立法保护。
此次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防范湿地不合理利用,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将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武海涛表示。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表示,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源”和“汇”。尤其泥炭沼泽里储存了大量有机碳,如果保护得当,每公顷泥炭地储存的碳相当于8800多辆小汽车一年的排放量,反之很容易与空气接触遇氧燃烧,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
“摒弃过去将泥炭地等作为荒废地、养花原料开采的发展方式,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泥炭沼泽的保护,是我国在‘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他说。
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张明祥说,保护好红树林湿地,对海岸防护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红树林作为植物生长吸收二氧化碳,还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等。
(本文综合自新华社、中国绿色时报、深圳特区报、中国水运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