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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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 星期

货车在滚装船上撞伤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案件回放:2018年11月,“祁连山”号滚装船停靠在秭归县银杏沱滚装码头进行卸车作业过程中,该船大副卢志伟在甲板指挥车辆下船时,王某某驾驶货车与卢志伟发生擦碰,致卢志伟右侧腿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卢志伟被送往秭归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髌骨骨折,进行了右侧髌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15天。

经查明,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及其挂车登记的所有人均为重庆M公司,货车在人保涪陵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释理明法:武汉海事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船载机动车自滚装船甲板启动下船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武汉海事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秭归县银杏沱滚装码头为开放码头,码头与省道直接相通,滚装船甲板与码头连通后,可以视为道路的延伸;其二,虽然案涉货车同时为船载货物,但是案涉运输已经抵达目的地,主要运输行为已经完成。从货车启动发动机开始驶离船舶甲板这一刻起,该货车具备在道路上通行的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向原告卢志伟赔偿128472.85元;被告重庆M公司向原告卢志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31.2元。

典型意义:该案将传统意义的道路延伸到船舶甲板上,确定了货车自滚装船甲板启动下船过程中致人损害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付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本案裁判规则的确立,为公安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并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为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保险理赔消除了疑虑,有利于长江中上游滚装船运输行业的发展。(全媒记者 王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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