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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 星期

保护修复长江母亲河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多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年底

● 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干流水质保持Ⅱ类,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

● 长江经济带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基本可控。

● 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提升。

区域范围

包括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以及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到2022年年底,完成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到2024年年底,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成定界立标。

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到2025年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力争提前一年完成。

到2025年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提升至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到2025年年底,推动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

到2023年年底,长江经济带所有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

到2025年年底,长江经济带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全面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到2025年年底,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完成130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县建设。

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到2025年年底,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处置,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

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到2023年年底,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推动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整治,推动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开展水面漂浮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加强三峡大坝等漂浮垃圾集聚区管理。

强化沿江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

加强磷污染综合治理

深化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工作。

相关省份编制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除此之外,还包括:

推进锰污染综合治理

加强涉镉涉铊涉锑等重金属污染防治

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

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构建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推动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办法。

制定出台统一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价考核标准体系。

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

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到2025年年底,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网络体系较为健全,中华鲟、长江鲟和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项目顺利实施,长江生物完整性持续提升。

全面实施十年禁渔

实施好长江退捕渔民“十省百县千户”跟踪帮扶方案。开展安置保障情况跟踪回访。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推动“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继续实施“亮江工程”。

实施林地、草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开展沙化土地、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到2025年年底,完成沙化土地治理面积7.5万公顷,完成石漠化土地治理面积100万公顷。

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

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提高岸线利用效率。

结合河道整治等工程推进实施河湖岸线修复。

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

加强长江中下游崩岸治理。

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

加强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效益。

加强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库综合治理。

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

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

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加大缺水地区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

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出台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

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

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

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

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

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

编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

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建立一批国家级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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