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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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实施十周年系列报道
重庆航道法治“四重提升”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修订亮点解读

□ 全媒记者 许愿 吴静

长江朝涪段整治完工实现5000吨级船舶满载通航、建立川渝嘉陵江枯水期通航“放二蓄三”新机制、优化渝黔乌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自2024年1月1日《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修订实施以来,重庆航道治理实现法治化、智能化、信用化、生态化“四重提升”,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本。

法者,治之端也。在近4年的修订过程中,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修订的7章46条,重点围绕确保航道运行安全绿色、保障水路交通畅通高效等方面,认真总结了重庆市航道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既切合了工作实际,又突出了重庆特色,实现了航道管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治理”的转型。

区域协同:探索航道管理协同新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201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审议通过,从航道规划分类到建设养护,从航道保护制度到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与革新。航道高质量发展融入了数字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新思想,也对重庆航道管理提出新要求。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重庆航道管理依据的是2010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随着时代变迁,旧《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不协调,与现实管理要求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修订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2020年,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大背景下,在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领导与支持下,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特聘资深教授用4年时间推动《条例》于2024年1月1日修订实施,为全市港航管理迈向法治化轨道提供了有力支撑。

重庆与周边四川、贵州等省山水相连,长江上游区域航道干支贯通。新《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明确了航道区域协同发展沟通协调和联合调度机制、协同规划航道、统筹航道建设时序、协调航道养护标准、加强航道执法协作等内容,为区域间航道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长江上游地区五省(市)航运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机制共建实践中,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五个长江上游地区省(市)凝心聚力,聚焦长江干线、乌江、岷江、金沙江、沱江、汉江、嘉陵江航运发展,积极构建“一盘棋”发展格局,在航道畅通、智慧航运建设等方面不断深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水运比较优势,不断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深化协作:凝聚航道管理政企多方合力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及配合义务。对信息通报共享、应急协调、规划衔接、运行保障等制度从立法层面予以固化,如调水、泄水水情通报机制、下泄流量应急调度协调机制、航道信息共享机制、规划衔接协调机制、通航建筑物运行能力保障机制,凝聚起政府、部门、企业在航道管理上的工作合力。

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条例》要求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保护相关工作;枢纽运行单位或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履行水情通报的主体职责,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大数据、现代通信技术的应用,促使信息通报机制更加畅通。

近年来,嘉陵江、乌江航运逐步复苏,但由于航道条件限制,在枯水期上游来水不足时航行条件差的地方经常出现碍航现象。对此,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根据《条例》规定,与水利、经信、电站等单位建立了枯水期“放水走船,集中通航”的常态化协调机制,确立了嘉陵江“放二蓄三”的基本通航周期模式。

黔渝两省(市)乌江全线多梯级通航建筑物“一次申报、连续通过”的联合调度试运行也圆满成功。黔渝两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4年8月联合印发了《乌江全线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试行)》,建立了乌江全线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工作机制,实现了“过闸申报更便捷、数据展示更全面、调度排挡更智能、安检流程更简化”的目标,过闸效率整体提高30%以上。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了航电枢纽节假日前后的通航安排,确保特殊时期也能维持正常的航运秩序,保证通航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目前,各航电枢纽运行单位与上下游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部门、航运企业等单位各人员的信息通报机制已基本形成。

信用管理:通航建筑物运行信用评分

《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信用管理,并定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2024年6月起,历时10个月,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法规处、航道处与重庆航运交易所项目组,根据《条例》研究起草了《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及措施》,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纳入《重庆市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信用管理范围纳入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包含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和处置、运行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遵守相关养护管理要求、应急预案设立、建筑物高效运行保障、运行单位服务质量保障、接受监督检查的结果、运行方案的确立、数据报送、廉洁自律表现、应急抢通加分表现等方面。

按照安全运行、养护管理、高效运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企业责任、行政处罚、廉洁自律、表彰奖励九大板块进行设定,新增失信行为分类细化扣分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设定评价扣分标准,实行累计扣分制,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失信行为,加大扣分力度。该措施针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在AA级至D级的五类评价结果上进行了分类,评价结果好的以鼓励支持为主,评价结果较差和差的以加强监管和惩戒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水上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除将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纳入信用评价外,还紧扣清廉重庆、清廉交通建设,强调纪法衔接、纪法贯通,增加了信用评价廉洁内容,将对清廉港航建设起到积极引导作用。目前,实施细则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绿色智能:推动航道高质量发展提速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理念。国家与重庆市还先后对建设数字中国、数字重庆作出部署。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数据等部门,统筹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提升航道管理服务水平。

以“硬指标”倒逼航道服务能级提升。强化采砂监管措施,借鉴四川省交通、水利部门经验,规定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对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采砂现场进行平整修复。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明确通航建筑物高效服务要求,规定通航建筑物船舶等候时间不超过3小时。

此外,重庆市现有一部分老旧通航建筑物建成时间久远,在《条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对一部分确已不存在航运价值的通航建筑物,提出了报废、停用等处理措施。这些变革,不仅提升了物流效率,更激活了水运市场活力。

“我们正在编撰《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释义,预计今年完成。”中心法规处处长席长城表示。《条例》的施行,对于促进航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各界依法使用航道的权益,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站在“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谋篇的历史交汇处,随着《条例》持续释放法制红利,重庆水运正以更加澎湃的动力奏响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强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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