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行政处罚案件(海事罚字[2025]07042040004-1-1)的《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现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60日,期止视为送达,请有关船舶权属人在公告期限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到我单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2025年06月20日
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海事罚字[2025]07042040004-1-1
当事人:余泽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鹅湖路2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29日,温州飞云江海事处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航时发现:飞云江大桥附近水域一艘停泊于江内的“无名船舶”(船体黑色,船长约16米,船宽约3.4米,型深约1.7米),该轮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经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评估其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泽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种海事违法行为受到过海事行政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有水运报登报记录、转账记录、现场视频、电子证据登记表、涉嫌违法整改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当事人余泽询问笔录、船舶状况勘验评估报告、身份证、王小双询问笔录、船舶买卖合同、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和《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裁量基准,拟给予余泽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拟作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拟作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8号
拟作处罚机关的联系人和电话:马宏岩 0577-65609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
2025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