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甘琛)7月2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天津市港口价格行为规则新闻发布会暨规范港口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天津在全国率先推出港口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了港口经营者的定价规则和相关义务,列举了五条34项禁止性价格行为。根据该行为规则,港口收费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港口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港口经营者应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明码标价。
据悉,港口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经营者有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