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苑美丽)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同时,鼓励船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外使用岸电。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要求“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经起草部门深入分析,并征求了部分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意见,提出“应当优先”是指与使用燃油相比,岸电具有优先地位,即当船岸均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时,且不使用其他有效替代措施,使用岸电就成为必选措施。同时,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释义中“优先使用岸电”体现的“差别对待”“鼓励引导”的思路,结合去年底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提出了上述“应当优先”使用要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及新修订的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衔接。《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码头应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新建中国籍船舶应同步加装受电设施,已建船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加装受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