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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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 星期

为现代航运构筑法治保障

长江口。

□ 全媒记者 黄玲

9月6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航运高峰论坛在南京举行,来自政府机构、航运企业、航海院校的近100名代表齐聚一堂,就如何为发展现代航运提供法治保障、为建设航运强国提供法治支撑建言献策。本次论坛聚焦“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下亟待解决的法治问题,深入探讨航运法治发展的新趋势。

期待探索船员维权

法律援助新模式

船员是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也是建设航运强国、海洋强国,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共有注册船员157.5万人,位居世界第一,同比增长6.2%;外派海员达14.6万人次,同比增长5.1%。

论坛上,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吴兆麟作了《“无效果无报酬”船员维权法律救助新模式初探》的主题演讲,他指出建设和发展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是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航运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但当前船员队伍并不稳定,船员职业缺乏吸引力,船员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犯,而船员维权存在很多困难,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国家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船员维权难的问题,因此需要研究探讨收费法律诉讼和免费法律援助之外的,其他切实可行的船员维权法律援助模式。他认为,将“无效果无报酬”的海上财产救助原则引用到船员维权法律援助中是一种值得探讨的新模式,他建议并期待新成立的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成为船员维权法律援助新模式的探索者和先驱者。

据介绍,泰有律师事务所集聚一批优秀律师,擅长海事海商领域案件,致力于为船员维权提供援助,专注于普及和提高航运人的法治意识,他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法治航运、法治长江建设。

呼吁完善水上交通事故

刑事追责法律制度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陈鹏在论坛上表示,当前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的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针对陆地和铁路运输有明确的肇事追责法律条款,而大部分水上交通(航海)肇事案件依照陆上交通的相关法律条款来执行,没有“水上交通肇事罪”的独立罪名,但水上交通和道路交通在特点上存在诸多差异性。因此他呼吁,应按照水上交通(航海)的客观规律,通过科学系统的比较和研究,就水上交通肇事专题对我国《刑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形成专门的水上交通肇事刑事法律制度。同时, 他还呼吁在高校设立刑法(海事)本科专业和刑法学科海洋海事研究方向,开设海事司法和法务人员专业培训课程等。

此外,目前我国沿海和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只能依据《合同法》,但《合同法》中并没有针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具体体现,因而业内相关人士热切期待《海商法》修改并扩大适用范围。

对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跃川提出,现行《海商法》不适用于包括内河货物运输在内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也不适用于内河旅客运输合同,同时其各章的规定基本不适用于内河船舶。他建议,鉴于将《海商法》的全部制度均扩大适用于内河航运和内河船舶存在一定难度,可将其扩大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以及沿海货物运输)、内河船舶优先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有迫切需求的领域,其他领域则可维持不变。

强化法治建设

筑梦航运强国

党的十九大就“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问题作出了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原长江海事局党委书记韦之杰认为,在建设航运强国和现代化长江航运的进程中,法治航运、法治长江建设不可或缺。他建议,建设法治长江应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构建航运法律体系,包括《长江法》《海商法》等扩大适用内河水上运输,完善法律、规章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二是严格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机构应承担水上综合执法,包括《水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航道法》《航运法》等;三是推动航运公正司法,包括海事法院、海事海商仲裁、海事海商律师及航运法务服务等机构;四是航运人员忠实守法,包括普法宣法、崇尚法治。

“中国由航运大国走向航运强国,应在国际航运公约和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韦之杰认为,我国今后的方针应由基本履约转变为履约为主、立约为辅,再转为履约和立约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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