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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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 星期
合作方一度“失联” 被迫高额“赎货”
货代应如何规避诈骗风险?


□ 贾敏

“完全走到死胡同里,没办法了。”“不仅血本无归,还帮着人家数钱。”日前,在笔者采访时,安阳(化名)等6家货代物流企业负责人表达了上述无奈。

这6家来自青岛、义乌、厦门、广州、四川等地的货代物流企业通过国内某物流中介平台的推介,将出口货物代理给一家土耳其货代公司,然而货物到港后,该公司一度处于“失联”的状态,货物也被滞留在土耳其港口。

在经历物流中介平台推诿,无法立案等过程后,目前,上述货代物流企业不得不选择支付高昂的“赎货”费用,更改提单。

平台撮合交易 到港高价“赎货”

事件的发生还要回溯至今年4月,当时,青岛货代公司负责人安阳(化名)有一批货物需要出口到土耳其,因此,通过与其合作5年之久的国内一家物流中介平台寻求合作方。

这家物流中介平台主要开展的业务就是为海内外的货代牵线搭桥,安阳称,该平台曾承诺,成为他们的会员就会得到相应保障,平台会对所有海内外会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并且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发生费用纠纷,出现烂账或收不回的款项,平台将协助处理,此外还会有风险警示等义务。

而作为会员,安阳的企业每年定期向平台缴纳约2万元费用。正是在这一平台上,安阳联系到了一家土耳其货代公司,该公司号称是卡塔尔一家老牌物流企业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机构,基于对合作平台的信任,安阳开始与该土耳其货代公司进行接洽。

在经过多方沟通后,安阳和其他5家货代物流企业选择了与该土耳其货代公司建立合作。

然而,当他们垫付了海运费、港杂费等费用,并且货物以及正本提单等都到达了土耳其之后,合作的土耳其货代公司却突然“失联”。

此时,这6家货代物流企业负责人才意识到,有可能遭遇了诈骗,经过查询,与他们合作的土耳其货代公司也并非Al Balagh Trading and Contracting Company的分支机构。

最主要的是,他们已经将货物的正本提单寄送给了土耳其货代公司,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货权人,船公司是无法放货给其他人的。

浙江义乌的货代企业负责人陈舒(化名)也是受害者之一。就在货物到达土耳其港口后,他的土耳其客户始终没有收到货物。而根据土耳其海关的规定,货物到达土耳其任何一个港口的40天内,如不取走,就会被土耳其政府没收。

“跨国电话一个接一个打,邮件一个接一个发,还是不知道货物的状况。”陈舒回忆称。

在此期间,陈舒意外地和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取得过一次联系,该公司要求收取更高价格,而后答应放货。

追索过程艰难 遭遇平台推诿

事件发生后,安阳等6家货代企业负责人开始了艰难的追索过程。

他们首先想到了最初联系到这家土耳其货代的物流中介平台,因为在签约成为平台会员时,平台号称能够提供各类保障。

“我们的诉求其实非常简单,就是能够联系上这家土耳其货代公司,把货物换回来。因为这家货代公司也是该物流中介平台的会员,理论上来说,在申请成为会员时,要对其进行资质、联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的严格审核。”安阳表示,该平台却以“我们只能起到沟通作用”“领导正在开会研究”“你们再等等”等说法回复,一拖就是好几个星期。

寻求平台帮助无果后,安阳等货代企业负责人想到了通过船公司出面协调,而这也是眼下,唯一可以与对方取得联系的渠道。

“我们想过做提单挂失,然而,当船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邮件联系这家土耳其货代时,他们就会把正本提单的照片拍下来,证明其仍旧存在。因此船公司不可能帮助我们做挂失处理,同时也不放货。”陈舒语带无奈地说。

也有人选择报警,但是警方的回复是对方远在海外,而且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因此无法立案。

截至近日,笔者得到的信息是,在通过船公司与对方屡次沟通后,安阳等货代企业负责人接受给付对方数倍海运运费,协助船公司改单。

加强资质信息核查 行业组织作用待激发

近年来,类似这样货物追索无门的事件并非个例。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沐昕表示,他就多次见证过此类案件。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一中国货主准备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然而合同签订好之后,意大利的货代却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收款,而是增加了诸多额外的收费标准,并威胁如果不付钱就不交提单,致使该货主损失巨大。

那么,在安阳等人的遭遇中,物流中介平台到底有没有责任?货代企业应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在王沐昕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黄晋看来,眼下的货代物流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具体到本次的事件当中,王沐昕认为,受害的货代企业应当翻阅与物流中介平台签订相关协议中明确的责任与义务条款,若协议明确平台有审核义务,可率先向物流中介平台主张自己的权益。尤其针对平台审核等问题提出申诉。

“因为,很有可能平台审核出现诸多漏洞。”王沐昕称:“在当下市场复杂的情况下,货代物流企业以及货主不能过于相信平台以及其他人的推介,而是需要慎之又慎,最好尽量亲自核查对方的资质与信息,增加风险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黄晋也认同王沐昕的观点。他认为,通过与平台方沟通协商甚至做出进一步的举动,才是眼下解决问题的最佳的途径。因为平台本身就有审核会员资质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他发现,在国外一些国家,货主或货代协会都具备强有力的制约能力,协会或者组织本身就具备相应的管理机制,帮助货主或货代解决纠纷,监督相关的撮合型中介或平台,保护货主和货代企业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此方面还有待完善。比如,不少货主和货代协会组织比较松散,尚未充分发挥出其应该有的价值,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货代和货主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往往无人撑腰。

“我认为,应当以法律的手段,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督及治理中介平台以及整个货代市场的权利和义务。”黄晋称。

他进一步解释,类似于上述事件,本应起到关键作用的中介平台牵手两方,因此,也应该有相应严格的审核义务和风险提示职责,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范,“如果货主或者货代协会能够在此方面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那么,或许就可以真正保障相关方权益,从根本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而眼下,正是《海商法》修订的时机,在黄晋看来,或许,这也是推进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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