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廖琨)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办法》要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实行实名制管理,实施水路旅客运输船票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应当对市内黄浦江游览、崇明三岛水上客运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运输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如实登记客户身份、物品信息。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同时对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或者旅游服务的渡轮、游览船、游艇、游轮等船舶,进一步明确了治安安全条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证件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共十余项禁止行为。对于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岛屿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故意冲撞他人船舶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漂浮的违禁物品,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