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康承佳)为进一步提升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水平,规范化管理信用评价结果确认,日前,《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确认程序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共14条,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重要环节的评价情况告知和异议申诉程序、评价结果公告、评价结果调整、评价结果应用等进行了明确,保障被评价主体的知情权、申辩权,确保评价确定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
《办法》明确,要求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评价机构拟作出的评价结果在B级以下,对评价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直接导致被评价人重大权利减损、市场禁入的,在作出评价决定7日前,应事先书面告知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意见。评价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并应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关于异议申诉,《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等具体处理流程作出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