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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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 星期

甬舟两地开启拖轮一体化试点经营


本报讯(全媒记者 陈俊杰 特约记者 宋兵 通讯员 斯溢钰 徐丽婷 胡锦渠)12月8日,来自宁波港域的“甬港拖31”轮、“甬港拖32”轮与来自舟山港域的“舟港拖12”轮、“港兴拖229”轮在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水域联合作业,协助“地中海米娅”轮安全驶离穿山港区集装箱码头4号泊位。至此,宁波舟山港正式开启甬、舟两地拖轮一体化试点经营, 宁波舟山港一体化“2.0”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今年8月份,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宁波舟山港港口服务业一体化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对港口拖轮、港口理货和保税船用燃料油跨港供应进行一体化试点。在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持续指导和协调推动下,宁波、舟山两地港口管理部门畅通沟通联系机制,紧密分工协作,加快许可证变更及拖轮备案相关工作。随后,来自舟山港域的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来自宁波港域的宁波甬港拖轮有限公司、宁波大榭众联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取得经营地域载明为“宁波舟山港”的《港口经营许可证》。12月7日,宁波舟山两地港口管理部门完成跨港域作业拖轮备案,共计59艘拖轮进入跨港域作业拖轮报备名录。《试点方案》的落地使原本只能在宁波或舟山港域从事拖带服务的拖轮,今后可在宁波舟山港全港域从事经营活动,彻底解决了宁波舟山港“一港两拖”政策许可问题。

“解决‘一港两拖’问题是推动宁波舟山港深度融合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拖轮一体化试点经营将通过协同方式,全面释放拖轮作业效能,有效疏解内外贸高速增长带来的港作拖轮紧张矛盾,保障港口运行效率。同时,通过规划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服务更优的拖轮服务保障方案,拖轮一体化试点经营将激发跨区域合作“1+1>2”的效应,促进宁波舟山港港口服务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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