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陈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关要求,适应高速客船营运企业的发展需要,增加社会公众对高速客船安全治理的参与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明确高速客船营运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即可投入营运。条款上删除第九条关于“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的内容,新增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关于高速客船安全备案的程序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建立了高速客船安全营运信息公示与社会监督机制。条款上新增第三十条关于高速客船公司向社会公布船舶安全营运条件和安全承诺书的内容,以及要求船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海事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的内容。
同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条款上新增第三十一条关于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船公司及其管理的高速客船与船员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