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华扬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向马士基公司订舱后,马士基公司签发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鸿洋公司,收货人为KARAVELA SIA,货物冻鲭鱼装载于3个40英尺超高冷冻集装箱内。货物到达卸货港拉脱维亚里加港后,马士基公司告知华扬公司收货人拒绝提货,华扬公司回复称鸿洋公司已收到货款,不再参与卸货港货权处理等事宜,拒绝退运并拒绝承担退运费用和卸货港发生的费用。
马士基公司以货物长期滞留卸货港并占用集装箱为由在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洋公司、华扬公司对滞箱费、卸货港费用和不能返还集装箱造成的集装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理明法:大连海事法院认为,马士基公司与鸿洋公司之间存在以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鸿洋公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将涉案货物交付提单记名的收货人,属于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收货人不履行收货义务导致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不能及时返还,应当由托运人鸿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马士基公司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未采取重置同类型新集装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按其主张的费率计算的滞箱费数额已远远超过鸿洋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判决鸿洋公司向马士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滞箱费数额以市场同期同类规格新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为限。
典型意义:托运人具有默示保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按时提货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定,应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不能以货物已转让给收货人或已收到全额货款为由置之不理,而应及时就退运、转港事宜与承运人进行协商或对货物处理作出指示,避免损失扩大。但承运人未能及时告知托运人或未尽到减损义务而产生的扩大损失不应由托运人承担。
(全媒记者 王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