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交通运输新型智库联盟成立以来,推动了各方对交通强国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积极建言献策,发挥了推动科学决策、提升决策水平的“智囊团”作用。本期“交通智库之声”继续精选专家观点,敬请读者关注。本栏目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 程杰
近年来,长江海事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一条线管理体制优势,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精神,系统推进船舶污染治理,长江船舶水污染物从过去直排入江,到达标排放,再到现在“船上存储、交岸处置”的“零排放”治理模式,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现了历史性转变,船舶“零排放”治理模式入选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正面典型,改变了千百年来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江的局面,为我国内河船舶污染治理提供了“长江方案”。
疏堵结合查治并举
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指的是船舶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航行期间在船上储存,靠港时交付岸上处置,不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从源头根本上防治船舶污染的模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内河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以达标排放为主,但这种方式存在着达标困难、操作复杂、成本高昂、船舶偷排超排难以禁止等难题。长江海事局创新思路,实施铅封或拆除(盲断)船舶污染物排放管路等新举措,引导船舶实施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零排放”模式。2018年率先在三峡库区试点船舶“零排放”,2021年在长江湖南至四川段推广,2022年长江安徽至四川段全覆盖,基本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以四部委联合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为契机,长江海事局积极推动沿江地方政府构建了“船—港—城”一体化船舶治污格局:即船舶安装污水存储柜,不排放污染物;港口配套设施齐全,能接收污染物;城市污水管网能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每年定期主动向沿江省市报告船舶“零排放”开展情况,提出引导鼓励的政策建议。
电子铅封手段是“堵”,让船舶不能直排。全力开展船舶电子防伪铅封。研发了船舶“零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系统管理“零排放”船舶,能够精准识别船舶生活污水管路未铅封的船舶。截至目前,长江安徽至四川段已完成船舶电子铅封近3万艘,出港船舶铅封率已达95%(海船和支流偶尔进入干线船舶未铅封)。常年航行在长江江苏段的8000余艘内河船舶也实施了“一零两全四免费”的“零排放”模式。
配套设施建设是“疏”,沿江省市积极推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建设。目前长江干线港口码头配备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3540处,流动接收船342艘,基本实现长江沿线港口码头、锚地船舶污染物接收全覆盖。船舶岸电使用从无到有,以前长江船舶靠港后主要依靠船舶自己烧油发电,不仅噪音大,而且废气污染严重,现在沿江码头中已具备岸电供电设施泊位1669个,使用岸电频次明显增加。船舶靠港后,先交付污染物才能开展装卸作业。
据统计2020年、2022年,长江干线船舶交付污染物32.5万吨、81.12万吨。船舶污染物交付情况与《长江保护法》实施前相比,污染物接收量同比增长150%,污染物接收艘次同比增长220%。船舶平均每天交付生活污水约2000吨、生活垃圾25吨、油污水115吨。2021年、2022年长江干线船舶靠港用电量分别达6570万千瓦时、7491万千瓦时,不断创新高。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量和用电量逐年增长,有效保障了一江碧水浩荡东流。
海事严格执法是“查”,让船舶应交尽交。长江海事局加强船舶污染物交付情况现场执法核查,严厉打击船舶直排、偷排污染物,同时通过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E行系统),强化污染物交付监控并进行大数据分析,精准查处长期不交付污染物船舶,涉污违法行为下降明显。据统计,2023年以来,查处涉污类违法行为451件,其中生活污水直排95件,同比分别下降37.9%、52.9%。
此外,大力推进污染物免费接收,船舶垃圾已实现免费接收,宜宾、泸州、三峡、九江、芜湖等地区港口码头还实现了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免费接收。船舶进行铅封使之不能排、加强“零排放”相关政策宣贯使之不想排、加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使之不敢排。船员及港口码头涉水人员的环保意识和长江大保护意识明显提升,船舶“零排放”模式逐渐深入人心,形成自觉。
设施制度有待完善
首先,长江支流港口码头配套设施不完善。目前,长江支流或与长江相连的湖泊、运河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配套设施不完善,常年航行在长江支流或湖泊航行的船舶污染物未实现零排放。支流船舶防污染设备配备、管理、船员环保意识相对较差,进入长江干线后偷排直排时有发生,同时常年航行在长江干线“零排放”船舶进入支流或湖泊后污染物无法交付。
其次,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制度保障不完善。一是对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零排放所涉及的船舶改造等方面,目前没有统一的法规制度规范。二是现行标准明确了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经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二选一”模式,“零排放”不是唯一要求,仍然有部分船舶顾及交付成本、接收设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障碍,不愿意采取“零排放”措施。三是码头未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已配备接收设施但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无处罚依据或无明确指向性的处罚依据。
再次,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不完善。一是部分港口码头还未实现24小时全天候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能力,导致船舶的交付需要存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二是部分码头的固定接收设施在转运处置环节未接入市政管网,降低了转岸处置效率、增加了转运处置成本,导致码头接收能力不足。三是大部分码头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实施有偿接收,定价权由接收单位掌握,导致船舶交付费用较高。
此外,“零排放”船舶监控体系还不完善。一是目前船舶生活污水交付处理没有法定记录文书,现场执法检查中不能有效掌握生活污水交付情况。二是部分零排放船舶存在交付间隔时间过长的问题,另有部分船舶虽然交付间隔较短,但每次交付量较少,存在偷排隐患。三是缺乏部门联动监管合力。
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船舶零排放模式向长江支流推广。一是统一长江干支流船舶防污染标准和监管要求。二是完善长江支流、湖泊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完成支流船舶污染物排放管路全铅封或全拆除。
强化依法治理。一是加强国家、行业或地方立法。目前,长江沿线仅上海、江苏出台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安徽正在调研立法。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层面,将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逐步作为强制性规定,明确“零排放”船舶应盲断或拆除3个排放管路,即生活污水应急旁通管路、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管路和油污水达标排放管路。二是常年航行于长江干线的新造船舶不再增设排污管系,通过增设生活污水存储柜来保证船舶污染物零排放。三是明确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职责,共同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挥部门联合监管合力。
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市场。一是压实码头接收污染物主体责任。完善对码头的监管制度,提高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使用率。二是降低污染物交付成本。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污染物接收处置建设运营机制,实现公益化运行,免费接收船舶污染物。
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督管理。一是加强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重点查处船舶水污染物直排入江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达标排放船舶超标排放污水违法行为。二是规范“零排放”船舶污染物交付行为,将水污染物交付方案和生活污水记录簿作为法定要求;出台“零排放”船舶每人每日生活污水产生量参考标准,严查虚假交付行为。三是推动船E行系统长江流域涉及船舶污染防治的部门应用,实现船舶水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来源可溯、去向可寻、动态可查的全闭环管理。
(王家松、郭志国、徐志华、田忠斌、匡洪、郭若云、饶琨、徐伯友、梁静、盛振国、吴文翔对本文亦有贡献;作者系2023年处级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进修班一支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