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张龑)1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适配性,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的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同时,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将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调整为1个航次。
进口车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同时,加强对“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管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要求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以交通运输、旅游业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作为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将许可(或备案)与拟进口的交通工具类别挂钩。实施承诺制,进口企业在申报时主动做出遵守规定的承诺,以及如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的承诺;进一步细化进口主体变更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