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某物流公司和明某公司是多年合作伙伴,可因为一次叶片运输闹掰。明某公司认为对方违反廉洁协议自己有权暂停结算运费,晨某物流公司则要求对方支付多笔运费。但经法院认定,双方的运输合同居然无效,这场纷争究竟孰是孰非?
案情回放:晨某物流公司和明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已持续多年,主要是为明某公司承运风电项目的叶片等设备。2021年6月26日,明某公司突然传来一个临时任务,需要晨某物流使用“海某1号”船将一支风电叶片,从阳江基地某码头运输到粤电沙扒海上风电场的指定机位。随后,晨某物流使用其对外期租的“海某1号”船进行运输,为保险起见,晨某物流支付了780元的水路运输保险费。
可对于合作的运输费用,双方却有了争议。原来,晨某物流与明某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类似区段单套叶片运输费用为29万元,而明某公司在2020年5月曾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类似区段单支叶片运输费用为21万元。运输费用的差价成为了导火索。
2022年5月,明某公司对晨某物流提出了质疑,怀疑晨某物流时任法定代表人蔡某违反了双方于2019年9月签订的廉洁协议,向明某公司工作人员易某、谢某输送了不正当利益,为此,明某公司以蔡某涉嫌行贿罪,以易某、谢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逮捕蔡某等3人,但当地人民检察院未予批捕,3人均被释放。
其后,晨某物流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公司支付运费35万元及保险费780元。对此,明某公司辩称,晨某物流公司应得运费应参照明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约定的21万元计算,且晨某物流违反廉洁协议,明某公司有权暂停结算运费。
释理明法: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晨某物流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案涉运输合同依法无效。但晨某物流已使用船舶完成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某公司应予适当补偿。
晨某物流未能举证与明某公司约定运费为35万元,明某公司与中某公司于2020年签订的合同也不具参考价值。另案纠纷中,晨某物流与明某公司就类似区段的叶片运输签订合同约定的运费(含保险费等)为单套叶片29万元,故晨某物流有权请求明某公司补偿合理运费29万元(含保险费780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晨某物流违反廉洁协议,明某公司无权暂停向晨某物流支付运费。明某公司逾期支付运费,构成违约,应向晨某物流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本案以及晨某物流与明某公司其他13宗涉及类似区段的定期租船合同、航次运输合同纠纷共计14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某公司自愿履行该14案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既依法认定了无水路运输资质的企业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无效,维护了海上通航和作业安全;又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的补偿原则合理认定了风电设备运输企业应得的补偿运费数额,保护了风电设备运输企业的权益。本案判决,对于规范海上风电产业运输环节的相关纠纷具有一定指引意义。
(全媒记者 王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