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不联系、不谨慎、不避让,“三不”终酿惨祸
2013年2月12日15时05分,“X”渡船载客13人由长江中游北岸杨林山渡口驶往南岸沙窝渡口,此时“Y”轮载硫磺2290吨正尾随“H”轮上行经过该水域。
15时10分,“X”渡船驶至南阳洲尾,航速约10公里/小时;“Y”轮已发现此横江渡船,两船相距约750米。
15时11分,“X”渡船减速避让“H”轮,同时沿渡船习惯航路左转向,航速减至7公里/小时。在让过“H”轮后,“X”渡船与“Y”轮相距约550米,“Y”轮同时松车减速。
15时12分,“X”渡船船位继续向左偏转,并欲加速从“Y”轮与“H”轮之间通过,航速加至约11公里/小时,驾驶员妻子在船艏挥旗示意;“Y”轮驾驶员用甚高频电话联系“X”渡船无应答,便鸣号警示,同时继续减速并右舵调向。此时两船相距约300米。
15时13分,两船继续驶近,“Y”轮驾驶员操右舵、停车,倒车,随即见“X”渡船向右转向。
15时14分,两船相撞,“X”渡船翻覆沉没。在船14人全部落水, 3人死亡,5人失踪。
【事故原因】 未主动避让、判断失误、应急操作不当
首先,“X”渡船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使船舶,其作为渡船且为横越船,必须要避让顺航道行使的“Y”轮。该渡船减速避让“H”轮后,强行加速欲从“Y”轮船艏驶过,冒险横越,直接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其次,两轮均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其中“X”渡船避让过“H”轮后,在不了解对方船航向、航速的情况下,认为能够安全横越,加速前行;“Y”轮发现“X”渡船后对其行动未保持高度的戒备,没有充分估计“X”渡船穿越通航分道与本船形成的碰撞危险。
此外,双方均存在避让措施不当。“X”渡船发现有碰撞危险时,仅由当班驾驶员之妻在船头挥旗示意,没有及早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等最有效的避碰措施,且临危时采取了不当的大幅度右转向措施,以致碰撞发生;“Y”轮发现与“X”渡船存在碰撞危险时,尽管采取了甚高频电话呼叫、鸣笛等措施,但在未明确统一避让意图、来船动态不明前没有立即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等最有效的协助避让措施,错过了最佳避让时机。
同时,当事双方经营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对船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和督促船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效履行船舶经营人职责。
【海事调查官说安全】
1.长江干线渡船应履行主动避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此案中的渡船不顾后果,强行横越导致船毁人亡,教训深刻。
2.船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船舶航行时要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上下行船舶动态,并利用声号、甚高频电话等有效手段统一避让意图后,方可行动。
3.船舶航经渡运水域要保持高度警惕。顺航道航行的船舶在驶近、通过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及甚高频电话值守,保持足够戒备和应有谨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防止渡船强行横越、突然改变航向引发碰撞事故。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依据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员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船员擅自离船、不适任船员驾驶船舶,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船舶经营人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所属船舶动态跟踪,督促其严格遵守载货、航行等各项规定;要加强船员应急操作技能的培训,避免船员应急操作错误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