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沈尚 见习记者 苑美丽)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7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据悉,本次修订负面清单涉及制造业、服务业、自贸试验区等多个领域,旨在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大幅度鼓励外商投资,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范围,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精简了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17.8%。其中,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据了解,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