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金鑫”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现决定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全部由你(船/单位)承担。
代履行的理由:“金鑫”于1993年1月22日在22°18′06〃N/113°50′49.9〃E附近位置沉没。因“金鑫”轮沉没位置位于船舶往来香港至珠江西岸的习惯航路上,已经发生多起触碰该沉船的事故,对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存在污染海域的风险,需要尽快打捞清除。2019年4月12日发布《南山海事局关于限期打捞清除“金鑫”轮沉船的通告》,并在《南方日报》、《水运报》上进行了公告;于2019年6月21日进行催告,并在《南方日报》、《水运报》上刊登了催告。但是,“金鑫”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我局的要求在2019年8月21日前提出沉船打捞作业申请并打捞清除完毕,未有任何公司或个人按照我局预留的电话与我局进行联系沟通沉船打捞事宜或主张沉船所有权。
代履行的方式: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的时间: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
代履行标的:“金鑫”轮
代履行预算费用:人民币2313.76万元
代履行人名称:广州打捞局
联系人:徐鹏飞
代履行人联系电话:020-34062178
如不服本决定,你(船/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山海事局
2019年8月23日
执法机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二路中华人民共国南山海事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陈学平、0755-26807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