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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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1日 星期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沪宝地海事罚字[2019]000005

当事人:吴吕云

联系地址:鹿邑县北环路中段58号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3月4日14时45分,执法人员成建中、凌冬凝在蕰藻浜华丰码头码头附近水域巡察时发现吴吕云所有“豫风顺0658”船装载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石料)未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污染的物料时未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船员内河适任证书复印件1份,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CT报告单复印件1份。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被处以罚款的船舶、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离港或者开航前缴清罚款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当事人被处以扣留、吊销证书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该证书送交本机关,逾期不送交的,本机关将公告该证书作废。当事人被处以没收船舶、设施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

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上海市宝山区地方海事处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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