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孙丹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其他问题等五个部分,共二十五条,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一些涉枪支、弹药、爆炸物违法活动和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典型的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此类行为,行政执法难度大,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刑事处罚范围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程序机制。
《意见》强调,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意见》明确,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出现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其他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等任一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水路、铁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关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抢劫、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并利用该枪支、弹药、爆炸物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的,予以数罪并罚。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意见》中明确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