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孙丹妮)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高速客船安全营运和群众安全出行,7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作了修改,主要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
修订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对高速客船增加备案管理和安全承诺等要求。规定对拟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船公司应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监管;规定船公司编制安全营运承诺书,将企业由“被动监管”变“主动作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加强高速客船靠泊安全管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三是根据管理实际,对《规则》有关高速客船发生水上险情的报告制度予以了优化调整。
新修订的《规则》增加了以下内容,包括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