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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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 星期

危险潜伏在迷雾中


□ 全媒记者 沈尚 通讯员 董瑜芳 张晓

2017年9月19日凌晨,山东威海T轮自舟山空载赶往黄骅途中,与渔船L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翻扣,船上10人中6人死亡、4人失踪,教训惨重。

避让不及 埋下祸端

2017年9月18日,一弯斜月远挂在天盼,撒一条光路连接海天,海面翻腾的浪涌搅得人阵阵心烦。不多时,海面渐起浓雾,藏起了光路和往来其上的航船。浓雾中,T轮正日夜兼程自舟山空载赶往黄骅,航速并未因不良的视线而有所减缓。

凌晨3时许,T轮二副在驾驶台焦急地等待着大副接班。此时,海面的能见度不足1海里,也许是为了抵御清晨冷湿的空气,T轮驾驶台两侧的门紧闭着,理应鸣放的雾号也不合时宜的保持着沉没。大约5海里外,一对儿准备出海捕鱼的渔船正在雾中向T轮缓缓接近。

大约1分钟后,T轮大副登上了驾驶台,发现自己的值班水手还没有接班,便从正在手操舵的上一班值班水手手中接过舵,并安排其去叫应该接班的水手上来接班。操舵的同时,二副和大副进行了简短的交接,但仅仅是告知大副附近渔船较多,能见度不好,并未对附近渔船的具体位置和航行态势进行说明,整个交接过程不足3分钟。

3时50分,T轮备车航行,值班水手手操舵,雾号依旧没有开启。大副在观测雷达时发现该轮左前方2海里处有渔船正在向T轮方向航行,但并未对其物标进行标绘。就这样,T轮依旧保持着高速,在雾中沉默地航行。

4时许,碰撞发生。T轮仅是在事故发生前一瞬才匆忙左转对渔船进行避让,但实际碰撞已难以避免。本起事故造成渔船翻扣,船上10人中6人死亡、4人失踪。

雾航应减速慢行 加强瞭望

事故发生前,在通航密集水域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航行,未综合采用雷达和电子海图等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也未按照要求叫船长上驾驶台和增加瞭望人员。

经调查,T轮海上正常压载航速为12.5节,而事故发生时该轮实际主机转数为113-115RPM、航速为14节左右。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未按要求采用适合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未按照雾航规定,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减速并按章鸣笛。

事实上,3时45分,T轮与L船已存在碰撞危险,但自此时起T轮一直保向保速行驶至陷入紧迫局面,十分钟后,在与L船相距不足0.5海里、两船实际已处于紧迫危险时才采取左转避让措施。同时,在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条件下,值班人员未对L船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进行碰撞危险的判断,也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L船作为一艘在航机动船,未能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而且在实际穿越时,未能尽可能与分道内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艏向穿越,导致与T轮等形成危险会遇的局面。而在事故发生前,该轮一直以8节左右的速度行驶,未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情况而采用安全航速行驶。在两轮存在碰撞隐患时起至发生碰撞后,L船一直保向保速行驶而未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碰撞发生前采取大幅度右转向的措施,但碰撞已不可避免。

吴船长点评

本案例是两艘在航机动船(商船与渔船)在能见度不良的开阔海域发生碰撞,造成渔船倾覆人员死亡、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经海事调查、分析发现,商船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长和值班驾驶员,渔船船东及船员均存在过失,安全操作不符合规范。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船员综合能力刻不容缓。

一是渔业主管机关应加强渔船监管,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同时加大对渔船船员持证检查,提高船员技能,确保渔船适航,船员适任。

二是船员安全意识淡薄,海上特殊条件下航行综合能力有待加强。商船船长应切实执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规定要求(如交接班管理规定,海上雾航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值班驾驶员按章操作。本案船长雾航时不在驾驶台,未按照雾航规定操作船舶(如加强瞭望,采取安全航速,按章鸣笛等),二副和大副交接班不充分(应交清接明)。

三是商船管理公司应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对船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船舶动态进行有效跟踪管理,畅通与船舶之间的沟通渠道,严格落实与船东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得到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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