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石孟园)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江西省首部专门针对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旨在通过全链条管控、多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为长江干流及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等重点水域的船舶污染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条例》明确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源头治理,针对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核心原则,细化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分类收集、存储与交付要求。其中特别规定,除标准排岸管路外,内河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设置的必须拆除、盲断或铅封,从源头上杜绝污水直排。
为强化过程管控,《条例》建立了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单闭环管理制度,要求相关单位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息,确保污染物“来去可溯、闭环管理”。同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乡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建设应急设备库、加强物资储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单位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相关单位须立即启动预案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同步开展水质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条例》注重科技引领与绿色航运发展,鼓励研发应用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船舶,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要求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按规定建设改造岸电设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时应按规定使用岸电,以降低燃油污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