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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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4日 星期

青岛出台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
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报讯(全媒记者 甘琛)近日,青岛市下发《青岛市口岸服务价格行为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按照《导则》,在港口收费中,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关于收费项目设立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规定自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导则》规定了青岛市口岸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列举了口岸服务经营者等需遵守的倡导性价格行为、义务性价格行为、禁止性价格行为等3大类20条相关内容,并针对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导则》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以中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项目,经营者应根据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进行设立,不得重复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应做到“三实”:除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在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做到“项目实”;应为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服务收费,经营者自主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承受能力,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对外公布,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客户,确保客户周知。

根据《导则》规定,口岸服务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仅会受到经济处罚,根据青岛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相关规定,还会受到信用罚。目的是加大违法违规经营者的处罚与惩戒力度,促使经营者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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