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王有哲 通讯员 陈娜妍 连静熙)为支持厦门邮轮经济发展,助力打造区域性国际邮轮母港,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对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另给予40万元/航次补贴。
根据《意见》,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次航次,且连续运营满90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
此外,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100元/人次补贴。